以下内容转自 “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”公众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》规定,现就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相关事项提示如下:
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须于
2025年3月31日 前,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4年度工作报告,接受年度检查。 填报入口 登录公安部“境外非政府组织办事服务平台”(https://ngo.mps.gov.cn/),通过“年度检查”模块提交电子版材料。
操作指南看这里哦!
法律学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》 第三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后,于3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 【来源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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